興建農舍相關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實施細則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興建自用農舍應如何申請

一、是否為農業用地?

可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必須為下列之

1.都市計畫農業區。

2.國家公園內農業區。

3.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養殖專業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二、若為89128以後取得土地,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2.需為土地所有權人。

3.戶籍在本縣及土地取得滿2年。

4.土地面積>0.25公頃。

5.無自用農舍者。

 

三、申請以下資料

1.向戶籍所在鄉鎮公所申請「確無農舍證明」。

2.向土地所在鄉鎮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四、檢附相關文件向鄉、鎮公所農業局()辦理「農民資格」:

1.戶籍謄本。

2.興建農舍農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3.切結無自用農舍或提供申請農舍計算面積使用切結書。

4.稅捐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三個月內)

5.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清單所列所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6.若為都市計畫土地,需檢附使用分區證明(八個月內)

 

五、檢附相關文件向鄉、鎮公所建設局(建管課)辦理「農舍建築執照」:

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無自用農舍證明。

3.地籍圖謄本。

4.土地權力證明文件。

5.基地位置圖。

6.農舍配置圖(不得小於1/1200)

7.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不得小於1/1200)       

 

六、鄉、鎮公所核發「農舍建築執照」,開工。

 

 

農舍興建

 

農舍興建的主要條件如下:

 

土地

土地的面積應至少0.25公頃(約2分半,一分約等於3002500平方公尺1公頃 = 10000平方公尺 = 3025 = 1.03102 1 = 10 = 2934 = 0.96992),且要有單獨的地號。鄉下的土地有很多是共同持分,也就是一塊地由2個人以上共同持有,當然這些人都有相同的地號,那每次要買賣、貸款、蓋房子都要所有人同意,那當然非常不方便。更麻煩的是持分的人數非常多,有些祖產甚至超過10多人,那您可以想像,要求10個人蓋印章是有多困難的事。若只有至3人共同持份,那當然要先辦理界與分割,如此就擁有自己的地號,才能興建農舍。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所有的土地皆分為都是計畫內與都是計畫外。都是計畫外表示比較偏遠,當然比較單純,可以直接興建農舍。其次,都是計畫內,表示該地鄉鎮公所已經將這片土地劃分為九大類,分別是住宅、商業、工業、行政、文教、風景、保護、農業及特定區,所以務必先行查詢,免得買到公園預定地,當然欲哭無淚。

 

戶籍

戶籍與土地的取得均要兩年以上,所以務必將戶籍也遷至土地所在鄉鎮。

 

面積

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申請建造農舍,應檢具:現耕農身分證明、無自用農舍證明等。

 

建築面積

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也就是俗稱的地坪。

 

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各層等樓地板面積,亦稱違建坪。例如,您的農地面積是3558平方公尺,那您的建築面積僅可為330平方公尺100),總樓地板面積則為495平方公尺150)。(3.3平方公尺1

 

相關網站

日陽不動產專業網http://home.kimo.com.tw/ephonech/b13/f.htm

 

相關書籍

房屋興建完全法律手冊 永然文化 江偉儀、謝長裕

問題詳解農業發展條例 永然文化 黃振國

 

 

彰化縣辦理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核定作業辦法

 彰化縣政府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府法制字第09101708720號令發布

第一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彰化縣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核定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須興建者。

第三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條件

第四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係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分隔者,視為同一宗土地。

          個別申請興建農舍之毗連兩筆地號以上農業用地者,應先辦理合併為單一筆地號農業用地。

第五條          申請人取得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取得)與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之限制。

          前項土地登記時間與戶籍登記時間不能合併計算,應個別計算。

          土地取得為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之原因者,其起算日期以該原因依法發生法律效果之日為依據。

          土地取得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者,其起算日期以登記日為依據。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各鄉(鎮、市)公所申請:

            申請書。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表。

            申請人戶籍謄本。

            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稅捐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

            稅捐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第七條          鄉(鎮、市)公所承辦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文件是否齊全。不齊全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

          為辦理前項申請核定作業,承辦單位應依審查表項目核定後送本府備查。

          前項核定,承辦單位得會同相關單位共同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之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